【光明论坛】发挥党组织在共同富裕中的强大组织功能******
【光明论坛】
作者:祝奉明(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把各领域广大群众组织凝聚好。”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把美好愿景转化为现实生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组织建设重点突出、亮点鲜明,通过不断增强组织效能,激发党组织生机活力,党组织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助力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推动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新征程上,我们要继续深入探索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建设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强大组织功能,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创新组织体系,建强“主心骨”,夯实力量之源,增强共同富裕工作领导力。当前,围绕共同富裕这一重大政治任务,要打造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党组织,既要根据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出现情况及党员流动情况调整或设置党组织,打破传统组织设置方式;也要围绕有利于辐射带动、资源整合的要求,跨区域、跨行业建立党组织,实现经验共享、资源互补、共同发展,确保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运用。从而切实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力,提高党组织把方向、做决策的能力和定力,使党组织成为“主心骨”,发挥党的强大政治优势,确保顺利推进共同富裕。
提升主体能力,培育“突击队”,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共同富裕政策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再好的政策措施也会落空。”共同富裕关键在人,党员干部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其数量多少、质量高低、能力强弱、素养好坏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能否顺利推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党员干部队伍刻不容缓。通过做好干部教育培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执行能力;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选配、监督和考核工作。从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确保广大党员干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共同富裕工作中。
优化体制机制,着力“固长远”,增强共同富裕发展推动力。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通过健全和完善党规国法,构建党组织内外共同遵守的制度规范,实现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和制度化,不仅是保证党组织职权顺利实施的客观需要,也是保证社会各界利益不受侵害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依法授予和分配党组织职权、界定党组织职责、保障党组织职能,规范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另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引导,规范党员的行为,确保党组织依法维护人民利益、领导社会治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好学习、拥护、捍卫、执行制度的表率带头作用,保证党组织的工作不越位、不失位、不缺位。
强化服务效能,激活“原动力”,感召凝聚力量,增强共同富裕群众动员力。服务效能是凝聚人心,提高党组织动员力、组织力、战斗力的最重要手段。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群众利益诉求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党组织只有在共同富裕中站稳人民立场,着眼于服务型党组织的建设,坚定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本领、改善服务质量、创新服务载体,提高群众对党组织各项工作的满意度,才能将广大群众有效组织和动员起来,紧紧团结在自己周围,为共同富裕汇聚起磅礴力量。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阶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美好画卷正在徐徐展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团结、凝聚起来,投入共同的事业,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02版)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